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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38663号“CLUB FAC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9790号
2018-04-25 00:00:00.0
申请人:杭州嘉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38663号“CLUB 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3239号“猫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32796号“女游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47057号“华 CLUB YOUR BUT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33509号“366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69361号“club ninten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47983号“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918956号“CLUB 2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及国际注册第1013818号“Factory 9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驳回。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CLUB”与引证商标一的“CLUB”、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外文“Club”、引证商标四的外文识别部分“club”、引证商标五的外文识别部分“club”、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外文“club”、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外文“CLUB”高度近似,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FACTORY”与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外文“Factory”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智能手机;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38663号“CLUB 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3239号“猫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32796号“女游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47057号“华 CLUB YOUR BUT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33509号“366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69361号“club ninten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47983号“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918956号“CLUB 2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及国际注册第1013818号“Factory 9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驳回。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CLUB”与引证商标一的“CLUB”、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外文“Club”、引证商标四的外文识别部分“club”、引证商标五的外文识别部分“club”、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外文“club”、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外文“CLUB”高度近似,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FACTORY”与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外文“Factory”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智能手机;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