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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50266号“狮虎豹”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413号
2023-01-09 00:00:00.0
异议人: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狮虎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狮虎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650266号“狮虎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狮虎豹”指定使用于第17类“合成橡胶;橡皮圈”、第18类“动物皮;旅行箱”、第19类“木材;石膏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99147号“HUBAO”、第56748741号“HUBA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家具用皮缘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5832号“虎豹 1989及图”、第14802016号“虎豹”商标指定用于第18类“背包;购物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虎豹”,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女式)钱包;旅行箱;背包;手提包;包”与异议人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衬衫”商品上的“HUBAO及图”商标,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指定的商品亦有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50266号“狮虎豹”商标在“(女式)钱包;旅行箱;背包;手提包;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狮虎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狮虎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650266号“狮虎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狮虎豹”指定使用于第17类“合成橡胶;橡皮圈”、第18类“动物皮;旅行箱”、第19类“木材;石膏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第18类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99147号“HUBAO”、第56748741号“HUBA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家具用皮缘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5832号“虎豹 1989及图”、第14802016号“虎豹”商标指定用于第18类“背包;购物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虎豹”,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女式)钱包;旅行箱;背包;手提包;包”与异议人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衬衫”商品上的“HUBAO及图”商标,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指定的商品亦有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50266号“狮虎豹”商标在“(女式)钱包;旅行箱;背包;手提包;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