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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78920号“TUCAN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3305号
2021-07-01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富基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富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5378920号“TUCAN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UCANES”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79840号、第14360379号“TUCANO”商标,第1513537号、第680928号、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外套”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同属于服装服饰类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TUCANO”在字母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78920号“TUCAN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富基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富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5378920号“TUCAN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UCANES”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79840号、第14360379号“TUCANO”商标,第1513537号、第680928号、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外套”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同属于服装服饰类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TUCANO”在字母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78920号“TUCAN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