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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5088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7363号
2022-09-16 00:00:00.0
申请人:鹤山市雅瑶海马软体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088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6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77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6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268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59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026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2135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5218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床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088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6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77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6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268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59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026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2135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5218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床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