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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469961号“千百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43770号
2022-02-18 00:00:00.0
申请人:刘发美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69961号“千百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88371号、第27770135号、第3141713号、第7327712号、第8934104号、第9143282号、第9486199号、第9491994号、第544889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九已被驳回,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因不影响本案结论暂不评述。
2、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理由并非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的法定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69961号“千百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88371号、第27770135号、第3141713号、第7327712号、第8934104号、第9143282号、第9486199号、第9491994号、第544889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九已被驳回,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因不影响本案结论暂不评述。
2、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理由并非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的法定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