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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52059号“通用精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05830号
2023-04-14 00:00:00.0
申请人:山东通用精密机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52059号“通用精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字号,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且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07477号“天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7266号“通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62133号“精典 通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10260号“通用动力GENERAL DYNAM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申请在先的第46278104号“通用技术 AV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320160号“通用阀门GENERAL VAL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申请在先的第55423720号“GT通用技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的文字“通用精密”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升降设备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又鉴于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52059号“通用精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字号,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且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07477号“天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7266号“通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62133号“精典 通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10260号“通用动力GENERAL DYNAM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申请在先的第46278104号“通用技术 AV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320160号“通用阀门GENERAL VAL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申请在先的第55423720号“GT通用技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的文字“通用精密”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升降设备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又鉴于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