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7825773号“隆鑫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1263号
2021-01-25 00:00:00.0
异议人: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滨港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建彬
异议人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建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825773号“隆鑫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隆鑫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帆布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5371号“隆鑫 LONCIN”、第5658900号“隆鑫”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足球鞋;服装绶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的第3403838号“隆鑫”、第1139284号“LONCIN”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指定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加之双方商标整体亦有不同,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25773号“隆鑫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滨港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建彬
异议人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建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4期《商标公告》第37825773号“隆鑫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隆鑫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帆布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5371号“隆鑫 LONCIN”、第5658900号“隆鑫”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足球鞋;服装绶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的第3403838号“隆鑫”、第1139284号“LONCIN”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指定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加之双方商标整体亦有不同,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25773号“隆鑫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