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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48012号“IUN MI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4178号
2024-05-13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琦派儿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琦派儿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69648012号“IUN M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UN MI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第3147249号“缪缪”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MIU-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浴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服装”等商品上的“MIU MIU”“缪缪”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48012号“IUN MI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琦派儿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琦派儿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69648012号“IUN M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UN MI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第3147249号“缪缪”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593101号“MIU-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浴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服装”等商品上的“MIU MIU”“缪缪”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48012号“IUN MI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