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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030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0883号
2020-07-13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炳奇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炳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820030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软垫;枕头;非医用气枕”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530200号“图形”、第4643658号“骆驼CAMEL及图”、第16925624号“图形”、第16925772号“骆驼”、第19039077号“骆驼户外”、第19039076号“骆驼百年”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镜子(玻璃镜)”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4919880号“图形”、第3515856号“骆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运动鞋;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20030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炳奇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炳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820030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软垫;枕头;非医用气枕”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530200号“图形”、第4643658号“骆驼CAMEL及图”、第16925624号“图形”、第16925772号“骆驼”、第19039077号“骆驼户外”、第19039076号“骆驼百年”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镜子(玻璃镜)”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4919880号“图形”、第3515856号“骆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运动鞋;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20030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