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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14824号“海天小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4018号
2022-09-29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凯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4714824号“海天小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小厨”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第3448496号“HADAY及图”、第44488524号“海天梦”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第1149240号“海天HAI TIAN”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海天小厨”与异议人字号“海天”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字号权。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14824号“海天小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凯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4714824号“海天小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小厨”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第3448496号“HADAY及图”、第44488524号“海天梦”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第1149240号“海天HAI TIAN”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海天小厨”与异议人字号“海天”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字号权。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14824号“海天小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