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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24416号“枫叶国际商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36412号
2022-10-31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6824416 |
申请人:枫叶国际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国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24416号“枫叶国际商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1929号“枫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5360号“枫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74270号“红枫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67801号“枫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67840号“枫叶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906925号“木风口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788581A号“枫叶教育 M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898174号“枫叶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2142286A号“枫叶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3055619号“枫叶互动 CRAZY MA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453286号“金枫叶 ZY JinFeng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不近似, 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予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纸、纸巾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复审的吸墨用具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的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而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防水纸板、书籍装订装置和机器(办公设备)、吸墨用具、手印器具、文具或家用自粘胶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台州国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24416号“枫叶国际商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1929号“枫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5360号“枫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74270号“红枫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67801号“枫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67840号“枫叶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906925号“木风口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788581A号“枫叶教育 M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898174号“枫叶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2142286A号“枫叶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3055619号“枫叶互动 CRAZY MA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453286号“金枫叶 ZY JinFeng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不近似, 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予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纸、纸巾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复审的吸墨用具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的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而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防水纸板、书籍装订装置和机器(办公设备)、吸墨用具、手印器具、文具或家用自粘胶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