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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75152号“MR FRIENDL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701号
2023-01-29 00:00:00.0
申请人:超计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75152号“MR FRIEND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4720号“法都 FRIENDS”商标、第1796921号“FRIENDS”商标、第3789404号“亲密风格 FRIENDLY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及相关商品及译文、引证商标一转让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衣、婴儿全套衣、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装、婴儿全套衣、帽子(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75152号“MR FRIEND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4720号“法都 FRIENDS”商标、第1796921号“FRIENDS”商标、第3789404号“亲密风格 FRIENDLY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及相关商品及译文、引证商标一转让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衣、婴儿全套衣、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装、婴儿全套衣、帽子(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