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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9877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5092号
2020-01-10 00:00:00.0
异议人:戴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利娜
异议人戴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利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99877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2711号、第872001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计算机;计算器硬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已于2002年享有《ALIENWARE肖像》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且该作品通过异议人的在先公开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图形”与上述作品在设计风格、主体特征等方面相似,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要求认定其第5152711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99877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利娜
异议人戴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利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2期《商标公告》第2799877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2711号、第872001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计算机;计算器硬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已于2002年享有《ALIENWARE肖像》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且该作品通过异议人的在先公开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图形”与上述作品在设计风格、主体特征等方面相似,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要求认定其第5152711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99877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