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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10085号“昊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66748号
2024-03-20 00:00:00.0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昊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10085号“昊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805054号“昊通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W090903号决定予以撤销;第35601302号“通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4378号决定在“1.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2.金属法兰盘;3.钢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捆扎用金属带;2.金属垫圈;3.金属铰链连接器;4.金属制手持旗杆;5.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6.金属标示牌;7.金属焊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钢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10085号“昊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805054号“昊通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W090903号决定予以撤销;第35601302号“通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4378号决定在“1.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2.金属法兰盘;3.钢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捆扎用金属带;2.金属垫圈;3.金属铰链连接器;4.金属制手持旗杆;5.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6.金属标示牌;7.金属焊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钢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