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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51148号“贝婷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6775号
2021-02-26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饶圆庆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饶圆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551148号“贝婷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婷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清洁制剂;芳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2005号、第1971725号“婷美及图”,第4358715号、第4554660号“婷美TINGMEI”,第6023399号“婷美”,第16849498号“婷美美肌”,第34397577号“婷美未来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浴液”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51148号“贝婷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饶圆庆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饶圆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551148号“贝婷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婷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清洁制剂;芳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2005号、第1971725号“婷美及图”,第4358715号、第4554660号“婷美TINGMEI”,第6023399号“婷美”,第16849498号“婷美美肌”,第34397577号“婷美未来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皂;浴液”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51148号“贝婷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