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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02159号“链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1605号
2018-04-12 00:00:00.0
申请人:河北中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2159号“链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846665号图形商标、第5741425号“蔺州桠叉LIN ZHOU YA CHA”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识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2159号“链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846665号图形商标、第5741425号“蔺州桠叉LIN ZHOU YA CHA”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识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