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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29448号“石化天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63107号
2022-11-22 00:00:00.0
申请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营市黄河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9448号“石化天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引证第7580291号“TECH-GO 天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10346号“天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066760号“古匠 天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服,申请复审。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3709小组“船只建造”服务的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属不同群组,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共存,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亦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复审商品不明确,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采矿用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采石服务等服务项目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采矿用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采矿用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以外的采矿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采石服务等服务项目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石化天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均含有“天工”文字,其含义亦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采矿用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以外的采矿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采矿用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东营市黄河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9448号“石化天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引证第7580291号“TECH-GO 天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10346号“天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066760号“古匠 天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服,申请复审。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3709小组“船只建造”服务的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属不同群组,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共存,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亦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复审商品不明确,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采矿用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采石服务等服务项目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采矿用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采矿用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以外的采矿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采石服务等服务项目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石化天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均含有“天工”文字,其含义亦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采矿用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以外的采矿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水净化设备的修理或维护;采矿用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