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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57431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949号
2023-08-24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布列茬嫩服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布列茬嫩服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57431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8396号、第593101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紧身衣;毛衣;睡衣;袜子;连身内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MIU MIU”商标适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7431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布列茬嫩服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布列茬嫩服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57431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8396号、第593101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紧身衣;毛衣;睡衣;袜子;连身内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MIU MIU”商标适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7431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