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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8899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1297号
2021-02-18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国祥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国祥(原被异议人:张丽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998899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童装;内衣;围巾;腰带;游泳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第680930号“图形”商标、第680928号“TUCANO及图”商标、第1513537号“TUCANO及图”商标、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商标、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服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8899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国祥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国祥(原被异议人:张丽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998899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童装;内衣;围巾;腰带;游泳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第680930号“图形”商标、第680928号“TUCANO及图”商标、第1513537号“TUCANO及图”商标、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商标、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服装)”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8899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