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7918295号“厨防 CHUF 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1765号
2019-01-22 00:00:00.0
申请人: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18295号“厨防 CHUF 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945393号“富讯 FUXUN及图”商标、第11589331号“FORECUM F”商标、第14741474号“FIRST LAT”商标、第20658877号“金方方 KING FUNFNL F”商标、第15655015A号“方联电力FANGLIAN ELECTRIC POWER F”商标、第12182422号“百飞 BAIFEI F”商标、第6966179号“伊纬软件 伊纬网络 FIRSTLAT”商标、第6103067号“乡下人 CHUFF”商标、第5415112号“CHOF”商标、第23031096号“CH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18295号“厨防 CHUF 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945393号“富讯 FUXUN及图”商标、第11589331号“FORECUM F”商标、第14741474号“FIRST LAT”商标、第20658877号“金方方 KING FUNFNL F”商标、第15655015A号“方联电力FANGLIAN ELECTRIC POWER F”商标、第12182422号“百飞 BAIFEI F”商标、第6966179号“伊纬软件 伊纬网络 FIRSTLAT”商标、第6103067号“乡下人 CHUFF”商标、第5415112号“CHOF”商标、第23031096号“CH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