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国际注册第1564991H号“MAURI FORMAGG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61号
2023-01-16 00:00:00.0
申请人:EMILIO MAURI SPA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4991H号“MAURI FORMAG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系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8388号“MAURI及图”商标、第1782088号“MAU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MAURI”奶酪介绍及中文摘译、宣传网页和图片、申请人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权利人介绍及其商标、产品销售页面、《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软质奶酪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英文部分“MAURI”,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于本案中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认可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及使用,我局对此认为,注册商标虽为私权,但其同时亦涉及公众利益。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即使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会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所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不足以使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之主张,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4991H号“MAURI FORMAG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系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8388号“MAURI及图”商标、第1782088号“MAU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MAURI”奶酪介绍及中文摘译、宣传网页和图片、申请人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权利人介绍及其商标、产品销售页面、《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软质奶酪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英文部分“MAURI”,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于本案中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认可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及使用,我局对此认为,注册商标虽为私权,但其同时亦涉及公众利益。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即使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会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所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不足以使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之主张,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