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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72924号“TEREMA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47521号
2024-12-10 00:00:00.0
申请人:西特巴克斯烈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72924号“TEREMA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类国际注册第145777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均为申请人所有。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20510号、第4205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品牌介绍及官网截图、其他相关信息介绍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依法递交变更申请,变更后引证商标的名称及地址与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及地址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72924号“TEREMA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类国际注册第145777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均为申请人所有。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20510号、第4205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品牌介绍及官网截图、其他相关信息介绍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依法递交变更申请,变更后引证商标的名称及地址与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及地址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