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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45298号“BOBAMI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0806号
2019-04-28 00:00:00.0
申请人:珠海市翠逸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45298号“BOBAM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4199号“HUNTINGTON 19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46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45298号“BOBAMI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4199号“HUNTINGTON 19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46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