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274736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5297号
2018-07-26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雅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747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20362号“PARI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74225号“东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组成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7473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20362号“PARI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74225号“东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组成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