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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65259号“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860号
2017-12-24 00:00:00.0
申请人:东莞市顺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5259号“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94412号“申财SHENCAI 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35253号“东兴顺城DONGXINGSHUNCHENG 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实物图片、宣传单、采购单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绝缘体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CS”,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CS”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65259号“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94412号“申财SHENCAI 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35253号“东兴顺城DONGXINGSHUNCHENG 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实物图片、宣传单、采购单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绝缘体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CS”,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部分-拉丁字母组合“CS”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