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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85214号“MIU DANC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4646号
2022-08-22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岩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985214号“MIU DAN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 DANC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针织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86197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婚纱;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MIU”,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85214号“MIU DANC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岩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985214号“MIU DAN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U DANC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针织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86197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婚纱;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MIU”,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85214号“MIU DANC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