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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16707号“WOL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91581号
2022-06-27 00:00:00.0
申请人: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16707号“WO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37934号“WO LONG及图”商标、第18534189号“沃隆WO LONG”商标、第5849866号“我晤空WOKONG”商标、第7457392号“万德龙 WDLONG”商标、第37834081号“沃隆WOLONG”商标、第14483038号“WODONG”商标、第39067183号“WOL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OLONG”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制图、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16707号“WO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37934号“WO LONG及图”商标、第18534189号“沃隆WO LONG”商标、第5849866号“我晤空WOKONG”商标、第7457392号“万德龙 WDLONG”商标、第37834081号“沃隆WOLONG”商标、第14483038号“WODONG”商标、第39067183号“WOL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OLONG”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制图、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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