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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14484号“乐元素HAPPY ELEME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7024号
2018-04-04 00:00:00.0
申请人:乐元素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14484号“乐元素HAPPY ELE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41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32037号“林果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14484号“乐元素HAPPY ELE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41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32037号“林果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