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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909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4019号
2019-01-18 00:00:00.0
申请人:蒋益佳
委托代理人:山东皇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90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44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37261号“磐古pan 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47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21108号“DECA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2.在先已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早已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准使用的鞋、腰带、雨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四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山东皇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90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44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37261号“磐古pan g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47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21108号“DECA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2.在先已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早已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准使用的鞋、腰带、雨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四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