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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23838号“海天润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5909号
2021-09-13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2123838号“海天润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润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第1121295号“海天”,第946553号、第204984号“海天HT及图”,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第3448496号“HADA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酱油”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23838号“海天润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2123838号“海天润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润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9240号、第1478101号“海天HAITIAN”,第1121295号“海天”,第946553号、第204984号“海天HT及图”,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第3448496号“HADA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酱油”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酱油”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23838号“海天润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