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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29685号“菲拉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0402号
2020-05-19 00:00:00.0
异议人:万金刚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菲拉驼一人简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万金刚对被异议人菲拉驼一人简易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529685号“菲拉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拉驼”指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伞”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运动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0904号、第4321155号“骆驼”、第4584313号“CAMEL”、第22841235号“骆驼之家”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牛皮;书包;伞”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注册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29685号“菲拉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菲拉驼一人简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万金刚对被异议人菲拉驼一人简易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529685号“菲拉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拉驼”指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伞”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运动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0904号、第4321155号“骆驼”、第4584313号“CAMEL”、第22841235号“骆驼之家”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牛皮;书包;伞”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注册的“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29685号“菲拉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