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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38499号“飘香龙之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137号
2022-12-29 00:00:00.0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龙之田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龙之田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38499号“飘香龙之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飘香龙之田”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干;鱼制食品;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883号、第3552575号、第4148199号、第4992623号、第6448458号、第6261827号、第7178967号“飘香PIAOXIANG及图”、第16723686号、第16723687号“飘香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火腿;肉;家禽(非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火腿”商品上的第1136883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38499号“飘香龙之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龙之田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强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龙之田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38499号“飘香龙之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飘香龙之田”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干;鱼制食品;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6883号、第3552575号、第4148199号、第4992623号、第6448458号、第6261827号、第7178967号“飘香PIAOXIANG及图”、第16723686号、第16723687号“飘香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火腿;肉;家禽(非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火腿”商品上的第1136883号“飘香PIAOXIA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38499号“飘香龙之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