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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87027号“JN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5881号
2025-01-21 00:00:00.0
申请人:杰内韦斯&费浩斯五金工商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87027号“JN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5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窗户金属器材;金属门把手;金属家具部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40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金属环;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87027号“JN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58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窗户金属器材;金属门把手;金属家具部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40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金属环;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