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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948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5124号
2018-12-12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5794815 |
申请人: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948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47871号“金隆伟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967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62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400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44350号“JINZ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6557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42370号“精隆电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552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1331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398301号“基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且含有申请商标图形的多个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八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若其最终被撤销,则不应阻碍申请商标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相关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光盘)。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八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十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八、九图形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量具;电缆;衡量器具;内部通讯装置;计数器;眼镜;集成电路;计量仪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948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47871号“金隆伟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967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62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400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44350号“JINZ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6557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42370号“精隆电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552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1331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398301号“基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且含有申请商标图形的多个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八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若其最终被撤销,则不应阻碍申请商标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相关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光盘)。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八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十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八、九图形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量具;电缆;衡量器具;内部通讯装置;计数器;眼镜;集成电路;计量仪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