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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49206号“黄金暖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7950号
2020-01-15 00:00:00.0
异议人:北京骆驼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清河县暖驼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亿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骆驼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清河县暖驼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5149206号“黄金暖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金暖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毛巾被;褥子(床用织品);床上用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第12535118号“骆驼牌及图”,第231562号“骆驼牌 海拉尔橡胶厂CAMEL及图”,第3596417号、第3511348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10941480号“CAM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塑料鞋;鞋”、第24类“纺织织物;布;浴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41478号“CAMELCROWN”、第3539685号“CAMELCROWN及图”、第361985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鞋的衬里织物;被子”等。被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可以区分,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149206号“黄金暖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清河县暖驼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亿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骆驼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清河县暖驼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5149206号“黄金暖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金暖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毛巾被;褥子(床用织品);床上用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第12535118号“骆驼牌及图”,第231562号“骆驼牌 海拉尔橡胶厂CAMEL及图”,第3596417号、第3511348号、第4919880号“图形”,第10941480号“CAME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塑料鞋;鞋”、第24类“纺织织物;布;浴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41478号“CAMELCROWN”、第3539685号“CAMELCROWN及图”、第361985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鞋的衬里织物;被子”等。被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可以区分,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149206号“黄金暖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