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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07787号“AXA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9402号
2022-11-03 00:00:00.0
异议人:安盛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莫显尧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盛集团对被异议人莫显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707787号“AX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XAD”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G1290037号、第G1359076号、先注册的第1155850号“AXA”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贸易业务的工业和商业企业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07787号“AXA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莫显尧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盛集团对被异议人莫显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707787号“AX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XAD”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的第G1290037号、第G1359076号、先注册的第1155850号“AXA”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贸易业务的工业和商业企业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07787号“AXA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