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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16963号“坝上驼王”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0645号
2020-09-01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海云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海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2116963号“坝上驼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坝上驼王”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商标,第3515856号、第12429506号“骆驼”商标,第231562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5344180号“骆驼王”商标,第3656007号“万里骆驼”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20435号“驼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帽、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婴儿全套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的“坝上”表示地名,用以修饰“驼王”,故被异议商标“坝上驼王”与引证商标“驼王”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二者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16963号“坝上驼王”商标在“服装;鞋;袜;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海云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海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2116963号“坝上驼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坝上驼王”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596417号、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商标,第3515856号、第12429506号“骆驼”商标,第231562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5344180号“骆驼王”商标,第3656007号“万里骆驼”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20435号“驼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帽、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婴儿全套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的“坝上”表示地名,用以修饰“驼王”,故被异议商标“坝上驼王”与引证商标“驼王”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二者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16963号“坝上驼王”商标在“服装;鞋;袜;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