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26681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22758号
2019-09-18 00:00:00.0
申请人:广州雅韵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8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99001号“火鹿及图”商标、第5212991号“三鹿SANLU及图”商标、第16192441号图形商标、第6140166号“逃鹿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补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人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68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99001号“火鹿及图”商标、第5212991号“三鹿SANLU及图”商标、第16192441号图形商标、第6140166号“逃鹿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补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人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