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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611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1261号
2021-02-03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曼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61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840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07761号商标、第16690049号商标、第17463038号商标、第20526169号商标、第7039909号商标、第43666163号商标、第37112773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曼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61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1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840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07761号商标、第16690049号商标、第17463038号商标、第20526169号商标、第7039909号商标、第43666163号商标、第37112773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