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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01408号“故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02324号
2020-11-19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1901408 |
申请人:武汉顶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01408号“故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764637号“故事及图”商标、第25066892号“西朵 story”、第12762303号“故事旅馆”商标、第41719575号“故事奶茶”商标、第10719174号“天下故事”商标、第10719119号“天下故事”商标、第38437322号“仕多利热狗 STORY HOTDOGEE及图”商标、第41186777号“一元故事及图”商标、第41448865号“Xiaocheng 故事”商标、第17490440号“STORY 时地咖啡及图”商标、第9828294号“STORY STUDIO及图”商标、第8012143号“Story”、第27190374号“故事院子”商标、第9820462号“故事人家”商标、第23193775号“70故事小馆”商标、第23577719号“80后 故事酒屋 Story hous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四、七、八、九已被驳回,如未申请驳回复审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人放弃在“提供会议室;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二、三、五、十一、十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五、引证商标一和十、引证商标十五和十六能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六、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撤三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3、引证商标七、八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八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九因与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近似,我局向其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会议室;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它们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不同,它们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故事”与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的主要识别中文“天下故事”、“故事院子”、“故事人家”、“故事小馆”商标、“故事酒屋”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与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九的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四、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列举的本案多个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01408号“故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764637号“故事及图”商标、第25066892号“西朵 story”、第12762303号“故事旅馆”商标、第41719575号“故事奶茶”商标、第10719174号“天下故事”商标、第10719119号“天下故事”商标、第38437322号“仕多利热狗 STORY HOTDOGEE及图”商标、第41186777号“一元故事及图”商标、第41448865号“Xiaocheng 故事”商标、第17490440号“STORY 时地咖啡及图”商标、第9828294号“STORY STUDIO及图”商标、第8012143号“Story”、第27190374号“故事院子”商标、第9820462号“故事人家”商标、第23193775号“70故事小馆”商标、第23577719号“80后 故事酒屋 Story hous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四、七、八、九已被驳回,如未申请驳回复审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人放弃在“提供会议室;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二、三、五、十一、十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五、引证商标一和十、引证商标十五和十六能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六、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撤三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3、引证商标七、八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八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九因与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近似,我局向其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会议室;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它们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不同,它们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故事”与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的主要识别中文“天下故事”、“故事院子”、“故事人家”、“故事小馆”商标、“故事酒屋”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与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四、九的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四、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列举的本案多个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