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7730166号“BB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6141号
2019-09-11 00:00:00.0
申请人:佛山澳蓝朵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30166号“BB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4115号“宝宝贝贝 baby baby及图”商标、第19358973号“御仲堂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30166号“BB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4115号“宝宝贝贝 baby baby及图”商标、第19358973号“御仲堂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