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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36537号“海天缘”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8019号
2021-11-02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海天云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海天云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3336537号“海天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第34类“烟草;嚼烟;雪茄”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8498号“HAD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汽水制作配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8862号“海天”,第3448517号、第7796873号“海天及图”,第1144892号、第14983759号“海天HAITIAN”,第14983757号“海天H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饮料);饮料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海天”,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36537号“海天缘”商标在“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无酒精果汁;姜汁汽水;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制作饮料用原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海天云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海天云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3336537号“海天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第34类“烟草;嚼烟;雪茄”等。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8498号“HAD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汽水制作配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8862号“海天”,第3448517号、第7796873号“海天及图”,第1144892号、第14983759号“海天HAITIAN”,第14983757号“海天H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饮料);饮料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海天”,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36537号“海天缘”商标在“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无酒精果汁;姜汁汽水;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制作饮料用原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