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478927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4005号
2021-09-08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大中华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大中华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78927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袜;衬衫;服装;裤子;外套;运动衫;睡衣;鞋;T恤衫”。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皮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差异明显,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8927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大中华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大中华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78927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袜;衬衫;服装;裤子;外套;运动衫;睡衣;鞋;T恤衫”。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皮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差异明显,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8927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