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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71220号“海天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8677号
2021-10-18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5071220号“海天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里”指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动自行车;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34379号、第3448510号、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商标、第1121295号“海天”商标、第1478101号、第1149240号“海天HAITIAN”商标、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商标、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豆豉”、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等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71220号“海天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天裕禾(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5071220号“海天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里”指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动自行车;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34379号、第3448510号、第21932377号“海天及图”商标、第1121295号“海天”商标、第1478101号、第1149240号“海天HAITIAN”商标、第3448496号“HADAY及图”商标、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商标、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豆豉”、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等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71220号“海天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