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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11698号“munm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66574号
2024-12-24 00:00:00.0
申请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缪美花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对第70911698号“munm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国际注册第24类第686143号“MIU MIU”商标、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686197号“MIU MIU”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598396号“MIU MIU”商标、第40870012号“MIU M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MIU MIU”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宣传,已成为消费者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申请人对“MIU MIU”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在本案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类、第18类、第686197号“MIU M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在眼镜、旅行箱、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发展历史介绍;“MIU MIU 缪缪”品牌介绍;申请人中国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门店相关的媒体报道、门店照片;“MIU MIU 缪缪”品牌产品销售信息;排名信息;审计报告;“MIU MIU 缪缪”品牌相关报道信息;申请人维权信息;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和桌布等商品上;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第18类旅行箱等商品上;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三、六、七的复制、摹仿,进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述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英文“munmun”组成,与引证商标一“MIU MIU”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墙帷、床单和桌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构成,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述作品,其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缪美花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对第70911698号“munm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国际注册第24类第686143号“MIU MIU”商标、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686197号“MIU MIU”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598396号“MIU MIU”商标、第40870012号“MIU M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MIU MIU”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宣传,已成为消费者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申请人对“MIU MIU”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在本案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类、第18类、第686197号“MIU M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在眼镜、旅行箱、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发展历史介绍;“MIU MIU 缪缪”品牌介绍;申请人中国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门店相关的媒体报道、门店照片;“MIU MIU 缪缪”品牌产品销售信息;排名信息;审计报告;“MIU MIU 缪缪”品牌相关报道信息;申请人维权信息;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和桌布等商品上;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第18类旅行箱等商品上;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三、六、七的复制、摹仿,进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述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英文“munmun”组成,与引证商标一“MIU MIU”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墙帷、床单和桌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构成,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述作品,其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