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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10411号“AX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1178号
2022-09-07 00:00:00.0
异议人:安盛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安盛水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安远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盛集团对被异议人泉州安盛水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8期《商标公告》第50310411号“AX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X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自动浇水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5850号、第1155921号“AXA”、第14020145号“安盛AX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经营效率专家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第36类“保险业;人身保险;火灾和事故综合险保险;再保险服务;经纪业”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310411号“AX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安盛水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安远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盛集团对被异议人泉州安盛水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8期《商标公告》第50310411号“AX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X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自动浇水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5850号、第1155921号“AXA”、第14020145号“安盛AX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经营效率专家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第36类“保险业;人身保险;火灾和事故综合险保险;再保险服务;经纪业”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310411号“AX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