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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837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6155号
2018-01-30 00:00:00.0
申请人:安徽省鲜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37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026450号图形商标、第17259663号“粤街坊Yuejiefang及图”商标、第8948736号“康师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37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026450号图形商标、第17259663号“粤街坊Yuejiefang及图”商标、第8948736号“康师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