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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25544号“蒙招啄木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15号
2020-04-21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7225544 |
申请人:孙运龙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维度森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5544号“蒙招啄木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445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1525486号“啄木鸟”商标、第1937185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628220号“啄木鳥”商标、第1800893号图形商标、第831628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1298437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1533307号“啄木鳥”商标、第1537544号“啄木鳥”商标、第3489872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鳥 TUCANO及图”商标、第5293929号“啄木鳥 TUCANO及图”商标、第10545840号“啄木鸟”商标、第14479830号“啄木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的文字部分“蒙招啄木鸟”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十、十一、十二显著认读部分“啄木鸟”,引证商标二、四、八、九、十三、十四文字“啄木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关联性;申请商标独立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图形指代事物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衣物、鞋、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维度森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5544号“蒙招啄木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445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1525486号“啄木鸟”商标、第1937185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628220号“啄木鳥”商标、第1800893号图形商标、第831628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1298437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1533307号“啄木鳥”商标、第1537544号“啄木鳥”商标、第3489872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鳥 TUCANO及图”商标、第5293929号“啄木鳥 TUCANO及图”商标、第10545840号“啄木鸟”商标、第14479830号“啄木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的文字部分“蒙招啄木鸟”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十、十一、十二显著认读部分“啄木鸟”,引证商标二、四、八、九、十三、十四文字“啄木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关联性;申请商标独立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图形指代事物相同,整体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衣物、鞋、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