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9144393号“AJ WEEKEN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7840号
2020-03-20 00:00:00.0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购时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购时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144393号“AJ WEEKE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J WEEKEN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3734号“ARMANI”、第1074648号“ARMANI HOTELS & RESORT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5类“服装;鞋子”、第35类“商店标志广告”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090号、第5954717号“GIORGIO ARMAN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故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43290号“AJ ARMANI JEANS”、第1264398号“GA AOJ及图”、第1264397号“AJ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的“AJ”系列商标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AJ WEEKEND”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J”,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和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44393号“AJ WEEKEN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购时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购时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144393号“AJ WEEKE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J WEEKEN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3734号“ARMANI”、第1074648号“ARMANI HOTELS & RESORT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5类“服装;鞋子”、第35类“商店标志广告”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090号、第5954717号“GIORGIO ARMAN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故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43290号“AJ ARMANI JEANS”、第1264398号“GA AOJ及图”、第1264397号“AJ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的“AJ”系列商标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AJ WEEKEND”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J”,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和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44393号“AJ WEEKEN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