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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95805号“MUMU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784号
2023-02-21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惠君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惠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59595805号“MUM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UMU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游泳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G593101号“MIU-MIU”商标和第G686197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和外观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95805号“MUMU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惠君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惠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59595805号“MUM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UMU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游泳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G593101号“MIU-MIU”商标和第G686197号“MIU MI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和外观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95805号“MUMU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